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PPT大氣簡潔規章制度專題課件
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
第一章節基本要求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和安徽省公安廳有關接處警的工作規定,結合公安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范。第一條全市公安機關接受群眾的報警求助、出警、處警,適用本規范。第二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受理群眾報警、救助應當做到: (一)對報警人到公安機關報警、求助的,應當向報警人表明接警人單位和姓名;對電話報警的,應主動向報警人表明:“您好,這里是××(市、縣)指揮中心或××(市、縣公安局××科、所、隊),我是ХХ號接警員或ХХХ,請講”,接受報警應當態度和藹,語言文明; (二)詢問報警人或者接聽報警電話時,接警人應當主動引導報警人講明案(事)件主要情況(時間、地點、主要情節)及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 (三)對有疑問的報警或者報警人未說準警情即掛斷電話的,應當及時回撥報警人電話,進一步核實情況,回撥電話無人接聽,警情地明確的,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核實; (四)屬于求助報警的,應當問明具體內容,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一般性報警求助,應當根據報警者心情和態度給予恰當的答復和安慰; (五)對于投訴的,應當問明投訴人基本情況及投訴內容,同時,告知投訴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應當立即向領導報告并按指令出警。第三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接警民警應按規定將接警情況及時、準確、完整地在統一接處警平臺中登記、存儲,確保報警內容的原始性。第四條除咨詢和無效的報警外,接警民警應及時為報警人開具《報警回執單》,作為查詢警情辦理進展情況的依據。 電話報警的,接警民警應告知報警人有權到警情管轄公安機關開具《報警回執單》。第五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單位、個人必須無條件先期處置,查證確系無權管轄的案(事)件,應當主動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受理。第六條處警民警不少于兩人,其中一名民警為主辦民警,較大警情必須有科、所、隊以上領導帶隊。第七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處警民警應當攜帶《接處警情況登記表》、《當場處罰決定書》、《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等現場可能使用的法律文書,并做好處警記錄。第八條處警民警應當要按規定著裝,保持警容嚴整并攜帶:槍支、警棍、警繩、手銬、對講機、強光手電等單警裝備。 處警專用車內必須配備現場勘查箱、照相機、錄音筆、數碼記錄儀等現場取證裝備和處置具體警情所需的專用裝備,如盾牌、防彈背心、頭盔、警戒帶及救生衣、滅火器等物品。第九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處警民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以最快的速度到達現場進行處置。第十條處警結束后,對于受指揮中心指令出警的,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指揮中心反饋。處警民警應及時在接處警平臺反饋單中詳細填寫調查核實和處置情況。第十一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處警民警到達警情現場后,應當表明身份并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并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并應做到: (一)及時處理警情并報告現場情況; (二)維護現場秩序,保護現場人身、財產安全; (三)及時登記在場有關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第十二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對刑事案件應按照就近調警、屬地管轄和業務主管原則進行處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傷員,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劃定保護區域,布置現場警戒,保護現場; (五)進行初步現場調查訪問,核實情況; (六)對于嚴重暴力案件現場的處置,應當立即報告上級; (七)向偵查人員通報案件發現經過、現場保護和初步處置的情況; (八)填寫接處警記錄,做好相關處警工作的移交。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對治安案件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 (二)發現、控制違法嫌疑人員; (三)救助傷員,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五)進行初步現場調查,搜集、保全證據; (六)扣押違法所得、違禁物品; (七)依據法律規定,實行當場處罰; (八)組織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 (九)填寫接處警記錄,做好相關處警工作的移交,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邏民警進行案件現場處置時,應做好警情的前期處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諉和草率處理。除案情簡單,可當場調解、當場處罰外,還應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發現、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三)救助傷員,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五)進行初步現場調查,核實情況,搜集、保全證據; (六)及時與案件主辦單位或其他職能部門聯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辦單位通報案件發現經過、現場保護和初步處置的情況。 對嚴重暴力案件現場的處置,除按上述規定執行外,還應當立即請求上級公安機關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可能受侵害的重點目標采取保護和警戒措施; (二)向鄰近地區發出預警通報; (三)迅速通知有關公安機關進行堵截。 現場處置完畢,應當依法將違法犯罪嫌疑人、有關人員、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帶回公安機關繼續調查處理。對不能帶回的物品,依照有關規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第十五條
第二章節刑事案件現場處置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除應迅速制止犯罪行為,依法控制、查緝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規定立即開展先期調查取證工作。先期調查取證,主要包括現場及痕跡物證保護、現場調查訪問、現場錄音、照相(攝像)、物證收集等工作。現場取證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合法有效。第十六條拍攝案發現場,固定相關證據。特別是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案件,須立即進行拍攝。現場照相和錄像包括方位、概貌、重點部位和細目四種。第十七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現場保全證據,包括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違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證據時,應使用手套和物證袋,避免破壞指紋。 第十八條現場調查訪問時,應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第十九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依法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進行審查。第二十條對命案、爆炸、放火、搶劫、強奸、綁架、投放危險物質、重傷害、入室盜竊、盜竊汽車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復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以刑偵部門為主開展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處警民警應配合做好先期取證工作。 對命案現場,應迅速采取設置警戒帶等方法保護現場,可以采取錄音、照相、攝像等不變動現場的方法進行先期取證。除搶救傷員、保護物證等緊急情況外,民警不得觸動現場痕跡、物品和尸體,在搶救傷員和處置其他緊急情況時,應戴手套和鞋套,盡可能避免破壞現場。第二十一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對案情復雜、涉及人數較多的警情或處警民警不能當場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隊領導報告,所隊領導要迅速調集其他警力趕赴現場處置,多警種同時到達警情現場的,應以有管轄權的警種為主取證,其他單位應積極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條做好與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處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員(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關證人)、物品(作案工具、兇器、贓物)、案(事)件相片資料等。 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接收后,應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據《接處警平臺使用規范(試行)》規定在統一接處警平臺的“科所隊接處警”中登記。第二十三條
第三章節行政案件現場處置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除應迅速制止違法行為,依法控制、查緝違法嫌疑人外,需按規定立即開展取證工作。先期調查取證,主要包括現場及痕跡物證保護、現場調查訪問、錄音照相(攝像)、物證收集等工作。現場取證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合法有效。第二十四條拍攝案發現場,固定相關證據。特別是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案件,須立即進行拍攝。現場照相和錄像包括方位、概貌、重點部位和細目四種。第二十五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現場保全證據,包括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違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證據時,應使用手套和物證袋,避免破壞指紋等。第二十六條現場調查訪問時,應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七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現場調解的案件范圍,包括: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對案情、事實沒有異議,雙方當事人對案件涉及的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等賠付沒有爭議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民警詢問后,可以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的規定當場調解,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第二十八條對案情復雜、涉及人數較多的警情或處警民警不能當場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隊領導報告,所隊領導要迅速調集其他警力趕赴現場處置。第二十九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做好與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處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員(違法人員、受害者、相關證人)、物品(作案工具、兇器、贓物)、案(事)件相片資料等。 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接收后,應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據《接處警平臺使用規范(試行)》規定在統一接處警平臺的“科所隊接處警”中登記。第三十條
第四章節其他警情的處置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對于嚴重暴力案件的先期處置,應當立即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及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對可能受侵害的重點目標采取保護和警戒措施; (三)向鄰近地區發出預警通報; (四)迅速通知鄰近所、隊進入警戒狀態,全面進行查緝、堵截。第三十一條對治安災害事故現場的先期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了解現場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二)布置警戒,保護現場,疏散圍觀人員; (三)對爆炸、劇毒、放射或者傳染疫情等專業性較強的排險工作,應當在疏散現場人員的同時,迅速請求專業人員進行處置; (四)進行現場調查訪問,收集、保全證據; (五)注意發現、監視和控制事故責任人或者肇事者。第三十二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對群體性事件的先期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了解現場情況,迅速報告上級; (二)控制現場局勢,制止過激行為,防止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圍觀人員; (四)依法勸解教育現場人員,防止事態擴大; (五)注意適時收集證據。第三十三條對精神病人肇事或者酒后肇事者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現場情況,制止肇事行為; (二)對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并做好取證工作; (三)對酒后肇事的應當及時聯系其親屬或者所屬單位,通知將其領回看管; (四)對精神病人一時無法查找到患者親屬的,聯系當地民政等部門進行處理; (五)酒后肇事涉嫌違法犯罪的,可將其約束至酒醒,酒醒后,依法處置。第三十四條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民警接到下列求助,應當立即受理,并視情進行處置,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情況的; (二)兒童、老人、智障人員、精神病患者走失,需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民遇到危難,處于孤立無援,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或者影響工作、學習、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緊急事項。第三十五條
第五章節附則
延遲符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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