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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保護法學習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匯報:某黨支部時間:2021年01月
前 言 / PREFACE
目錄
立法的背景和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立法背景
重要意義
《長江保護法》四大亮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四大亮點
四大原則
《長江保護法》全文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本法共分共九章9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總 則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長江流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加強長江流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長江流域優秀特色文化。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的活動。對在長江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規劃與管控
國家對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頭實行嚴格保護,設立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保護國家生態安全屏障。
第二十八條
資 源 保 護
國家對跨長江流域調水實行科學論證,加強控制和管理。實施跨長江流域調水應當優先保障調出區域及其下游區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態安全,統籌調出區域和調入區域用水需求。
丹江口庫區及其上游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區、水質影響控制區、水源涵養生態建設區管理要求,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增強水源涵養能力,保障水質穩定達標。國家加強長江流域地下水資源保護。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調查評估地下水資源狀況,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環境質量,并采取相應風險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條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危險貨物運輸船舶污染責任保險與財務擔保相結合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長江流域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管控。
生態環境修復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江流域森林、草原、濕地修復計劃,科學推進森林、草原、濕地修復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損濕地修復力度。國家加大對太湖、鄱陽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點湖泊實施生態環境修復的支持力度。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富營養化湖泊的生態環境修復,采取調整產業布局規模、實施控制性水工程統一調度、生態補水、河湖連通等綜合措施,改善和恢復湖泊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對氮磷濃度嚴重超標的湖泊,應當在影響湖泊水質的匯水區,采取措施削減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全面清理投餌、投肥養殖。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陸海統籌、河海聯動的要求,制定實施長江河口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方案,加強對水、沙、鹽、潮灘、生物種群的綜合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維護長江河口良好生態功能。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并加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第六十三條長江流域中下游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在項目、資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對長江流域江河源頭和上游地區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給予支持,提升長江流域生態脆弱區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的能力。國家按照政策支持、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
綠 色 發 展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長江流域城鄉融合發展。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建材、船舶等產業升級改造,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推動造紙、制革、電鍍、印染、有色金屬、農藥、氮肥、焦化、原料藥制造等企業實施清潔化改造。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快重點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長江流域實施重點行業和重點用水單位節水技術改造,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園區建設,促進節水型行業產業和企業發展,并加快建設雨水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海綿城市。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并組織實施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合理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和養殖密度;強化水產養殖投入品管理,指導和規范水產養殖、增殖活動。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船舶液化天然氣加注站,制定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但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長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級改造,液化天然氣動力船舶等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港口綠色設計等按照規定給予資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長江流域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規定給予資金補貼、電價優惠等政策扶持。
第七十四條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城鄉居民綠色消費的宣傳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居民綠色消費。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系統推進、廣泛參與、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的原則,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綠色設計、發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保障與監督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設,鼓勵有關單位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法律服務。長江流域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查處長江保護違法行為或者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具有偵查、調查職權的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和職責分工,對長江流域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長江流域環境、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依法獲取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舉報和控告破壞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長江流域環境、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和監督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對長江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國務院應當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狀況及保護和修復工作等情況。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等情況。
法 律 責 任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采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收購、加工、銷售前款規定的漁獲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一)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的;(二)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三)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
對破壞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長江流域環境、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本法未作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1
第九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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