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版《未成年人保護法》解讀PPT未成年人保護少年兒童法治教育普法宣傳培訓課件
《未成年人保護法》解讀 最新修訂版【2020年最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小學/幼兒園/培訓機構/教育系統/未保中心/青少年法治培訓主講人:李藝時間:2021.12.20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完善多項規定,著力解決社會關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問題,包括監護人監護不力、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此次修訂案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在強化法律責任、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等方面亮點頗多。前言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五大亮點解讀
第一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五大亮點解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原來“四大保護”發展為“六大保護”原來的四大保護新增“兩大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
亮點一1增加可操作性 強化法律責任我國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于1991年,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修訂。此次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多項內容,條文從72條增至132條。加的字數大約在1萬字,也就是說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充實了大量的內容,規定了很多具體明確的制度。從結構上原來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四大保護,也就是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那么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增加了兩章,也就是政府保護和網絡保護。第一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五大亮點解讀
亮點二2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 增設強制報告制度新修訂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的準入資格制度。第一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五大亮點解讀
亮點二2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 增設強制報告制度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第一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五大亮點解讀
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亮點三3學校應建立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防控制度 近年來,校園安全和學生欺凌問題頻發,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并明確規定了學校在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機制。第一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五大亮點解讀
亮點四4加強家庭保護 細化家庭監護職責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列舉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該履行的監護職責和不得實施的行為。此外,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護缺失問題,完善了委托照護制度。第一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五大亮點解讀
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護缺失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了委托照護制度。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國家監護制度,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第一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五大亮點解讀
亮點五5國家建立統一認證系統 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針對網絡不良信息傳播、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各方面普遍關注的網絡社會的新情況、新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網絡保護專章。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第一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五大亮點解讀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所有人都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后的強制報告制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1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2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2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可以,但要符合《未成年保護法》規定的條件。3一是要具有正當理由二是接受委托的對象應當是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三是應當綜合考慮道德、家庭、身心狀況等因素并且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見四是應該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3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3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需要4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需要4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尊重已滿八周歲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處理。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絕對不能5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不行,并且對輟學學生應該登記并勸返復學。6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7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8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9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10除以下三種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未成年人開拆、查閱;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11不能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12總共七種情形(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二)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12總共七種情形(四)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PS:臨時監護的方式有民政部門委托親屬撫養、家庭寄養、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兒童福利機構等。
第二部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內容解讀13總共五種情形(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二)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三)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四)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保護法》解讀 最新修訂版【2020年最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小學/幼兒園/培訓機構/教育系統/未保中心/青少年法治培訓主講人:李藝時間: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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