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簡潔黨課黨政黨建《教育法解讀》學校黨課動態PPT模板
<p>《教育法解讀》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p><br><p>《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是位于國家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下的國家基本法律之一。與《刑法》、《民法》等國家基本法律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自1995年9月1日起實行。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這是我國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它的頒行,標志著我國開始進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時期。1995年頒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概要</p><br><p>目錄DIRECTORY</p><br><p>總則 第一章</p><br><p> 一、立法宗旨與適用范圍立法宗旨適用范圍《教育法》總則第一條明確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教育法》總則第二條指出了本法的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p><br><p> 二、教育性質與方針《教育法》總則第三條規定了我國教育性質: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zd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確立了我國教育事業的社會主義性質。《教育法》總則第五條又明確規定了我國的教育方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是國家教育政策的總概括,是教育方向發展的總方向。教育性質與教育方針</p><br><p> 三、教育的基本原則教育的基本原則是發展我國教育事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準則。我國教育的基本原則是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教育的客觀規律制定的。它同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教育實踐經驗的總結,是在批判繼承歷史遺產和吸收國外教育經驗的基礎上豐富發展起來的。根據《教育法》的規定,我國教育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教育的基本原則</p><br><p> 三、教育的基本原則</p><br><p> 四、教育管理體制《教育法》總則第14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這是我國現行的教育行政分級管理的基本體制。第16條又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根據教育法及有關規定,各級教育組織的職責具體如下:國務院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責。</p><br><p>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章</p><br><p>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第二章對我國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確規定。這里的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狹義的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組織的教育和教學機構及各級教育行政組織機構的體系和運行規則。具體如下: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國家實行學位制度;掃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導制度和評估制度。</p><br><p>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三章</p><br><p>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指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設立或者依法登記注冊設立的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他是有計劃、有組織、有系統地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既包括學制系統內的以實施學歷性教育為主的機構,又包括各種實施非學歷性教育的機構。《教育法》第26條明確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有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師;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p><br><p>(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權力</p><br><p>(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依法接受監督</p><br><p>(三)補充說明12345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第26條第3款)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第26條第4款)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第32條第2款)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32條第4款)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第32條第3款)</p><br><p>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章</p><br><p>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結合《教師法》與《教師資格條例》</p><br><p>受教育者 第五章</p><br><p> 第五章 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級各類學校的學生、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職從業人員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接受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國公民。</p><br><p>(一)受教育者的權利《教育法》第43條對受教育者的具體權利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切實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是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第37條)第二,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以下五點屬第43條)第三,獲得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的權利。第四,獲得公正評價和證書的權利。第五,提出申訴和依法起訴的權利。第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p><br><p>(二)受教育者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01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02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03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04</p><br><p>教育與社會 第六章</p><br><p>(一)學校與社會社會包括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社會應當依法為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社會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學校應當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活動的情況下,積極參加社會活動。</p><br><p>(二)未成年人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者,應當配合學校及教育機構,對監護對象進行教育。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123未成年人的監護者,應當為其監護對象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條件。</p><br><p>(三)社會設施條件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對教師、學生施行優待,以為其教育提供便利。廣播、電視媒體,應當開設教育節目,促進學生素質的提高。</p><br><p>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七章</p><br><p> 教育資金投入 國家應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為輔的籌措經費的體制。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資金由舉辦者籌措,國家可以適當地給予支持。</p><br><p> 教育條件保障(二)《教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優惠措施,鼓和扶持學校任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四)《教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推進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一)《教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三)《教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資效益。</p><br><p>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八章</p><br><p> 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國家鼓勵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展開中外合作辦學,培養國際化人才。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并辦理相關手續,即可進入國內進行學習、任教,和合法權益受到國家保護。</p><br><p>法律責任 第九章</p><br><p> 第九章 法律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不按預算撥發教育金費的,將適情結依法給予處分。1結伙斗毆,尋釁挑事等擾亂,破壞教學的行為進行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責任。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給予處分。3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4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5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6</p><br><p>《教育法解讀》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p><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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